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
參照)。查
本件訴之聲明:一、確認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08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
標的物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第1層部分(下稱系爭建物第1層)之
所有權存在。二、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第1層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確認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億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業經合併
拍賣,並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全部價額2億9,688萬元拍定,出價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2億1,574萬元、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8,105萬元、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建物9萬元,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閱
無訛,足以憑為認定各該土地與建物之交易價額。準此,原告聲明第1、2項均涉及系爭建物第1層,核係基於同一經濟目的,行使系爭建物第1層所有權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第1層定之,
爰依系爭建物第1層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間所占面積比例換算,系爭建物第1層交易金額為806萬2,370元(計算式:8,105萬元×289.36㎡/2908.9㎡=806萬2,3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之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聲明第3項部分,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交易價額2億1,574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聲明第4項部分,以所請求給付3億元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億2,380萬2,370元(計算式:806萬2,370元+2億1,574萬元+3億元=5億2,380萬2,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萬5,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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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樓層:289.36 第2樓層:280.92 第3樓層:280.56 第4樓層:268.80 第5樓層:268.80 第6樓層:268.80 第7樓層:236.39 地下1樓層:627.34 第1樓夾層:47.37 屋頂突出物1層: 38.34 屋頂突出物2層: 38.34 屋頂突出物3層: 38.34 合計:2,683.36
| | | 停車位共18位;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
|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 | | | | | |
| | | | 第2層未登記部分:0.44 第3層未登記部分: 3.37 第4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5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6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7層未登記部分:0.43 合計:6.91 | | | |
| |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