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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一、確認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08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第1層部分(下稱系爭建物第1層)之所有權存在。二、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第1層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確認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業經合併拍賣,並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全部價額2億9,688萬元拍定,出價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2億1,574萬元、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8,105萬元、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建物9萬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閱無訛,足以憑為認定各該土地與建物之交易價額。準此,原告聲明第1、2項均涉及系爭建物第1層,核係基於同一經濟目的,行使系爭建物第1層所有權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第1層定之,依系爭建物第1層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間所占面積比例換算,系爭建物第1層交易金額為806萬2,370元(計算式:8,105萬元×289.36㎡/2908.9㎡=806萬2,3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之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聲明第3項部分,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交易價額2億1,574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聲明第4項部分,以所請求給付3億元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億2,380萬2,370元(計算式:806萬2,370元+2億1,574萬元+3億元=5億2,380萬2,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萬5,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689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建物標示
坐落基地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第1樓層:289.36
第2樓層:280.92
第3樓層:280.56
第4樓層:268.80
第5樓層:268.80
第6樓層:268.80
第7樓層:236.39
地下1樓層:627.34
第1樓夾層:47.37
屋頂突出物1層:
38.34
屋頂突出物2層:
38.34
屋頂突出物3層:
38.34
合計:2,683.36

陽台:
165.08
雨遮:
60.46
全部
停車位共18位;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層
第2層未登記部分:0.44
第3層未登記部分:
3.37
第4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5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6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7層未登記部分:0.43
合計:6.91

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