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蔡心嵐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黃雲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規定,為雅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藤公司)對
被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雅藤公司,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1,423元(計算式: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43,700元×437.79平方公尺=19,131,423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31,4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0,432元,未逾公司法第214條第3項所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