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嚴文君
桂可珍
共 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必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
起訴狀係由「嚴森」簽名,原告應補正對「嚴森」之
委任狀,或由原告本人補正於起訴狀上之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