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黃淦周即和興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18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