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俞啓聖等間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所提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前已依原告
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原告自應向本院聲請
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之
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