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包括:㈠本金新臺幣(下同)18萬6,894元、起訴前之利息6,840元,及本金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16%計算之利息;㈡本金29萬5,298元、起訴前之利息1萬0,805元、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48元,及本金部分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16%計算之利息。是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9,885元(計算式:18萬6,894元+6,840元+29萬5,298元+1萬0,805元+48元=49萬9,8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