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林立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湯瑞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40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