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周瑞松
被 告 郭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
本件不動產)
所有權返還原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後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2,420元,本件不動產總面積(含附屬建物)為92.25平方公尺(計算式:77.17+15.08=92.25),以此試算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9,595,745元(計算式:212,420×92.25=19,595,74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95,7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