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郭立鴻
賴翰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計算式:爭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16萬6,203元(見外放估價報告書)×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4=54萬1,5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