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59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8萬96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