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香港商 GLUMAC LIMITED 公司
複 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洋忠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9,841,500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5元折算,計算式:30萬×32.805=9,841,500】,是應徵裁判費9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