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萬6,702.0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448萬4,511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5元折算,計算式:136,702.05×32.805=4,484,51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