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
李龍生律師
複代理人 趙豐禾
被 告 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劉敬安
蔡松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781元(計算式:本金1,756,653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日止利息3,128元=1,759,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