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江有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嘉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