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粟振庭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雖據原告提出
起訴狀到院,
惟其於起訴狀
所載尚有欠缺,且未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
訴訟標的(即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
法律關係)。
㈡、本件原告主張係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納裁判費
云云,惟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對刑事法院移送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但本件
非係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之訴訟案件,是原告應陳明究係對於何起訴後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無,則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
㈢、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
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