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余俊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321元(計算式:1,279,802元+1,645,432元+329,087元+730,000元+480,000元=4,464,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253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