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林語緹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
前揭規定,其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2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1,4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已繳15,850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