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卡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冠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