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昀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