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鄭慶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崑男、林光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補正「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
起訴狀(或
準備書狀)之
繕本二份。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