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開創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94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見司促卷第7頁)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