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徐紹正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原證1所示國家賠償請求書完整內容,並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