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何娜鈴
侯雅瀞律師
洪鈞柔律師
呂竹旺
林文郎
林純子
林振恭
林秀霞
林素真
林素婉
林伯杰
林世能
林登水
林登連
林登河
林彩鳳
林士淵
林瑞麟
張若蘭
林振卿
林勝良
林國城
林元和
林元益
林友清
李麗雲
李麗玉
李易儒
郭志宏
林梅廷
許津津
紀昀廷
紀志衡
紀伯齡
紀則宇
紀欽仁
紀巽元
紀巽耀
紀鴻星
林素芬
林昱晴
林昱佳
李國義
林揚庭
林瑞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瑋綝
被 告 張朝程
張瑞明
林昱伶
謝雪鈴
邱淑佩
林美雪(即林榮次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惠(即林榮次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銘(即林榮次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足(即林榮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
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6億9,899萬9,290元,參以原告就系爭土地
持有應有部分為400000分之461,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萬597元【計算式:26億9,899萬9,290元×461/400000=311萬5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