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整併前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