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曹國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德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912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9,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