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36,190元,並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3年11月20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220,353元,並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後之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20,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