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林嘉君
被 告 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9,10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01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