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士林一品」建案編號A7戶6樓(下稱
系爭房地)及地下4層編號21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8萬2,500元,又系爭房地與系爭停車位總價金為3,555萬元,是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55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088萬2,500元。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8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