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王玉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00○0號之「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如附表所示權狀及塔位(下合稱
系爭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
揆諸前開規定,應以系爭塔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依原告陳報系爭塔位之公告售價(見本院112年度士司簡調字第1061號卷第180頁、本院卷第14至16頁)如附表金額欄所示,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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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連安區夫妻式骨灰位81樓10區18座02排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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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