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孟碧美
上開原告與
被告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6,651.56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9,334,808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286,651.56×32.565=9,334,808,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