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陳水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4486元(含本金195萬3715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日至起訴前之利息27萬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