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黃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事涉
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屋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其為被告旗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下稱
系爭遊戲)之玩家,而被告將原告所擁有系爭遊戲之41個帳戶(下稱系爭41個帳戶,明細詳如本院卷第168至第171頁)封鎖,故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遊戲之系爭41個帳戶予原告,以及帳號內之所有虛擬寶物、裝備(下稱系爭虛寶,詳如附表)予原告自由登入遊戲使用及遊玩。經原告陳報系爭41個遊戲帳號於
起訴狀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4萬8,859元(見本院卷第46頁),又系爭虛寶經原告陳報之交易價格詳如附表(見本院卷第172至173頁)共計54萬4,779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19萬3,638元(648,859+544,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