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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廖駿赫
訴訟
代理人
張佳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