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廖駿赫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