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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葉克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5萬元及遲延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025萬元及遲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支付命令核發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