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葉克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5萬元及
遲延利息,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025萬元及遲延利息,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支付命令核發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