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吉富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8,893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請求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
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8,893元,應繳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