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秀霞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葉居財
朱旭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19萬4,33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200元×4976.39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1/5=119萬4,3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萬4,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1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