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啓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2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