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師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和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