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林俊凱 住○○市○○區○○街00巷0號1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家淇、日晉
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南京三民加盟店)、蔡孟龍、林俊宏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雖就聲明第1、2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記載,但細繹所提事實及理由仍屬同時請求聲明第1、2項之金額,
彼此間無互相競合關係存在,聲明第3項似屬誤載,自應合併計算聲明第1、2、4項之請求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7,123元(計算式:3,898,200+7,528,923+500,000=11,927,12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