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林蕙芬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9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