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林蕙芬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791萬5,887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萬2,984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
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1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併重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億686萬7,98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萬4,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