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畹容
李桂萍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代位訴外人即
債務人李志強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譚麗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次按
遺產分割,既係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則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
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李志強因分割譚麗美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譚麗美全部遺產及其於起訴時之價額如附表所示,李志強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1,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1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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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085,160元 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49,000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6,085,160元(計算式:149,000×40.84=6,085,160)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之11) | 層次面積28.60 陽台4.62 共有部分552.49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8) 總面積40.84 | | | 基地坐落編號1土地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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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計算式:6,085,160×1/4=1,521,290 |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