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所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3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