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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曾月婷
訴訟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何宣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莊致誠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