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維加股份有限公司(VICTORY PLUS CO. LTD.)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