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