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
上 二 人
上列原告因
被告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熙公司)、黃鴻勛所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對被告台灣細水霧學會(下稱細水霧學會)、日熙公司、黃鴻勛(下與日熙公司、細水霧學會合稱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日熙公司、黃鴻勛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
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在社群網站、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處刊登澄清啟事及本件判決書之標題、案號、
當事人及
主文內容,訴之
聲明第3項則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及主文內容登載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各1日,均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6,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3,000元=1萬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