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游棋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浩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
住所或
居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
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洪浩為,並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可得特定被告身分之人別資訊,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洪浩為之真實姓名、
住居所、年籍等資料,及說明被告與起訴狀上
送達代收人處所欄
所載「全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段0號13樓」為何關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