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
侯宗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67元,應繳
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