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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宥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其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如民事起訴狀附件1之勝訴啟事,以附件2之方式為刊登,核屬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