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志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忠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其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如民事
起訴狀附件1之勝訴啟事,以附件2之方式為刊登,
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